【微信】晋安检察:电影《烈日灼心》中的法律问题
最近上映的警匪犯罪题材电影《烈日灼心》引起小编的注意。整部影片以沉底七年的水库灭门凶案为背景,强烈的叙事过程中,罪案现场、高楼追匪、破门查赌、警室讯问、指纹比对、死刑执行等诸多法律元素不断涌现。相较人们热议的影片尺度、剧情逻辑、人性探讨等,小编更愿意郑(nao)重(dong)其(da)事(kai)地同大家扒一扒影片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答:狭义的指纹是指人的手指第一节手掌面皮肤上的乳突线花纹;广义的指纹则包括指头纹、指节纹和掌纹。指纹本身是属于物证的一种,但是对指纹的鉴定却是属于鉴定意见。
指纹虽然具有稳定和可靠的客观特征,但毕竟是“哑巴”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接触过某一现场物体或到过某一现场。因此,指纹证据只有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或否定某一犯罪事实的存在。
答:对一个人进行刑事处罚,不仅要求这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而且还要求这个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实施了犯罪是无法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
虽然电影为了剧情需要,让自称智商160的陈比觉靠装疯卖傻逃脱了死刑,但实践中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会由专门机构、专业人士进行鉴定。小编提醒,一个智商再高的人在机器和专业人士面前也是无法伪装到位的,在现有医学条件下想靠装疯卖傻逃脱法律制裁那是行不通滴。
尤其要提醒的是,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答:在任何一起案件的侦办过程中,都需要司法工作人员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同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回到电影中,如果仅有犯罪嫌疑人辛小风、杨自道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影片没有交代清楚)印证,证据之间没能形成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答: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致人死亡,但由于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如某种疾病),危害行为导致疾病发作,二者共同作用下产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这就是我们说的“特殊体质命案”,之所以值得讨论,那是因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往往是某些罪名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同时存在的条件,并且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合,引发最终的死亡结果。行为人加害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说,应当承认加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特殊体质的因果关系,司法机关大多依据偶然因果关系说或者条件说,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影片中,虽然被害人是特殊体质,但辛小丰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强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文/董学鹏、林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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