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事故防范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煤矿
事故防范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化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5〕26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6月份以来,我省煤矿连续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暴露出我省部分产煤市、县(区)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9月23日全省煤矿防范事故工作座谈会精神,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加强五类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重点加强以下五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一)水害威胁的煤矿。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矿区水患调查、分析和核实论证,查清老窑、采空区积水、岩溶水等情况,并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按规定划定禁采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组织煤矿集中的矿区,开展区域性水害调查、分析和核实论证,建立水情动态通报和图纸联测等制度。
(二)生产经营不正常的煤矿。 受市场、资金等因素影响无法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可采取减人、减面、减产等措施,制订安全技术保障措施,集中组织正常的生产建设,保证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不下降,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生产建设。
确实无法保证正常生产建设的,以及已停产(工)的煤矿企业,要主动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权属煤业公司)申报停产(工)情况,认真制定并落实好停产(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方案和值班值守制度。确需组织开展井下设备、井巷维修作业的,必须制订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并执行矿领导跟班作业,严格执行出入井清点、登记等制度,严禁违规入井作业。
(三)井下人员超百人和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 要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建设,井下各作业地点的人数必须符合劳动定员等有关规定;要确保井下避灾路线通畅、指示牌醒目;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和自救器。
(四)煤矿建设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建设,遇重大修改必须委托设计修改并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严禁剃头开采,严禁单腿下山开采,严禁“边建设、边生产”,或以“建设之名,行生产之实”。
(五)已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 按照我省淘汰关闭煤矿过渡期“三个更加”(更加有效的监管、更加科学的管理、更加严格的执法)和“五个到位”(确保安全管理到位、确保生产系统可靠、确保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确保矿井达标和确保图纸真实可靠)的要求,要在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依法组织生产,严防煤矿在关闭前开采保护煤柱等破坏性、掠夺性开采,严防突击生产等各种冒险作业行为。
二、加大水害等六类重点灾害的排查治理。各有关部门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围绕水害、火灾和顶板等重点灾害,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坚决做到五个必须和五个严禁。
(一)水害治理。 必须建立完善水文地质资料基础档案并及时更新,严禁水患不明组织生产;必须建立图纸定期交换制度并认真核实,严禁图实不符;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熟会水害透水征兆和井下避灾路线,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入井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制度,严禁冒险作业;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进行水害专项技术论证,严禁剃头开采和单腿下山无序开采。
(二)顶板管理。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组织学习贯彻及考试,严禁开采保护煤柱;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采掘工作面支护必须牢固有效,严禁空顶作业;采掘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带、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采掘工作面开口和收尾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跟班,严禁违章指挥。
(三)火灾治理。 开采的煤层必须经过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严禁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井上下消防器材库以及配备器材必须符合规定,严禁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和使用非阻燃导风筒;井下必须按照规定敷设消防管路并设置百米三通,严禁使用非矿用材质管路;必须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火等物品入井;地面井口周边杂草等可燃物必须及时清理,严禁未按规定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四)中毒窒息防治。 采掘工作面风量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微风、无风作业和人员进入采空区、盲巷及情况不明的巷道;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运行正常,严禁数据造假;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置,严禁气体超限继续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测风测气,严禁空班漏检;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栅栏、密闭并加强管理,严禁未按规定审批私自拆除。
(五)斜井提升管理。 斜巷人车每班发车前,必须检查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进行1次运行,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斜巷人车必须有跟车人,严禁违章乘坐;提升绞车必须安设安全保护装置和深度指示器,严禁超速运转;绞车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和检测,严禁超强度使用;绞车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严禁绞车操作工脱岗。
(六)机电设备管理。 井上下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矿用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井下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等硐室设置防火(水)铁门,严禁硐室内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井下低压供电“三大保护”必须完好可靠,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转;空压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严禁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上、下电话安设必须符合规定并确保通畅,严禁电话安设位置与作业地点距离不符合规定。
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矿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凡未制订以及落实的,一律责令停产(工)并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深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煤矿专项整治等工作,重点加大对上述五类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五假三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等形式逃避监管监察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现场,确保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并好转。
请将本文件传达至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监察局
201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