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版安全生产条例明年3月施行 赔偿标准提高
海峡网12月3日讯(海都记者刘世泉)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近亲属可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死亡赔偿金
应一次性支付
根据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影响负责人信用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对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记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的信用记录。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属地管理、救援队伍支撑、各方协调联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时,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人员密集场所 逃生提示要显眼
条例还提出,劳动密集型企业、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景区(点)、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该设置符合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同时禁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
按照规定,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转产。
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新建设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在已建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