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明确安全生产“党政同岗、一岗双责”监管制度

21.11.2014  12:00

  我市自2009年出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以来,建立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前不久,《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规定》中的“一岗双责”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哪些重大意义?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原则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不仅如此,《规定》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以2009年出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中49个政府部门职责为基础,新增了党委有关部门(组织、宣传、编办、文明办、综治办)和总工会、团委、妇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细化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规定》细化了11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基本职责还包括: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本行业(领域)内对央属、省属等驻榕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其充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互相配合,及时移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等。

  《规定》指出,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时间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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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月全市事故起数下降9.1%

  与2008年相比,2013年全市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减少3788起、365人、3125人和1074.7万元,同比分别下降90.8%、68.1%、90.4%、78.2%。今年1~10月,全市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9.1%、19.5%、4.8%、67.8%。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