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错安全帽被通报 男员工状告单位索要精神赔偿

17.09.2014  19:26

  福州新闻网9月17日讯 项先生是福清一家铝业公司的员工。2012年12月9日,他佩戴红色安全帽进入公司车间进行设备巡查。次日,公司人事部以他未按规定佩戴相应颜色(蓝色)安全帽为由,对他进行通报处罚(通报上附有项先生在车间佩戴红色安全帽的图片),并以他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为由,让项先生所在的设备部门对他进行通告处罚。

  项先生被内部通报后,感到很多工友都在背后嘲笑他。他觉得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极大的侵害,愤而将铝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依据其内部规章制度,以事实为基础,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合理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在其内部进行通告,只要其未使用侮辱性、贬低他人人格的言语作出处理,应认为属于其内部管理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范围。

  本案中,铝业公司依据其内部规章制度,对于项先生未按规定佩戴相应颜色的安全帽,及未按相关职责工作的行为,进行内部通报处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在相应的处理结论中,并未使用侮辱或诽谤性的言语,项先生的人格也未受到诋毁或者社会评价降低,可认定公司未侵犯他的名誉权。

  据此,该院最终驳回了项先生的诉请。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责任编辑:黄新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