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最高可罚两千万 16种情形企业及负责人都受罚

07.02.2015  11:23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福厦泉法人 去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七项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实际上,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工作从以部门监管为主,转向更加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记者了解到,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最高可被判处2000万元罚款,力度前所未有。此外,如果构成犯罪,企业负责人也会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会被处罚,企业及负责人面临的处罚具体如何?本报今日为您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十六种会被处罚的情况。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第九十一、九十二、一百零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按照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按照事故等级,处二十万元至二千万元罚款。

    3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告知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通报的;(六)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第九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第九十九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第一百条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

    第一百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