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绿水青山 共筑生态之城

10.11.2015  13:51
  漳州,是著名的“鱼米花果之乡”,国家级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国的“田园都市、生态之城”。在这里,生态是最大的民生。为保护这一方水土,2010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全省首个中级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实行涉生态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开启了生态环境打击、治理、修复的“全能模式”。

  多年来,秉承“碳汇司法、绿色发展”的理念,漳州中院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投石问路式的探索,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模式,在生态司法、生态修复新模式等领域持续走在全省乃至全国法院前列。5年来,漳州中院共审结环保、林业、矿产资源等类型案件1533件,为富美漳州、清新福建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探路环境公益诉讼

  2014年,许某经营管理龙海市龙南皮革有限公司期间,涉嫌将厂区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雨水沟直接排入厂外的小溪。同年3月,福建省环保厅在执法检查时对该公司违法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水中铬含量超过国标3倍以上,对小溪水质安全及周边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司负责人许某被提起公诉。与此同时,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民事赔偿也对该公司提起了诉讼。

  2015年7月20日,该案在漳州中院生态巡回法庭公开审理,成为中华环保组织在福建省提起的第二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经法庭主持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对厂外的小溪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生态环境恢复费为15万元人民币。

   “从2005年探索至今,类似的公益诉讼案件全市已审理了13起,诉讼主体涵盖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实体处理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漳州中院副院长陈志福介绍说。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探路者,漳州中院走出了一条创客式的公益诉讼之路。2010年,在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诉讼主体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漳州中院率先协调检察院、国土局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同年11月,平和县国土局第一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嫌非法采矿的庄某等3人赔偿国有矿产资源损失138万余元,这是福建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同年,詹某等人因非法开采花岗岩矿而坐上被告席,原告则是龙海市检察院,这是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福建第一案。2014年,在公益诉讼制度入法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对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实现了社会环保组织在福建省提起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数量虽然呈上升趋势,但受原告主体不明确、高额诉讼成本、环境损害鉴定难等因素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屈指可数。然而,漳州中院把每一次环境公益审判当成破解公益诉讼瓶颈的突破口,竭力创建环境公益诉讼可复制、可借鉴的样本。

  2015年6月5日,在福建省最重要、面积最大的湿地生态保护区云霄,全国首个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巡回法庭揭牌成立。该庭实行公益环境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是漳州中院创建跨区域生态环境审判机构的有力实践,为全面探索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更加宽广的实践平台,推动公益诉讼持续向前发展。

  摸索“1+N”生态修复模式

  生态司法的目的不仅是打击生态领域的违法犯罪,更是要保护生态资源环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大趋势,生态修复补偿制度已经成为漳州中院“碳汇司法”的价值取向。

  早在2000年,漳州中院就积极探索构建生态修复机制。当时华安法院在一起失火毁林刑事案件中,首创“就地补种复绿”的修复方法。该做法随后在全市法院陆续铺开。南靖法院2004年以判决书附上“补植令”的形式规范“补种复绿”工作,并相继探索出“抚育令”、“修复令”等形式。此外,“补种复绿”的范围也从环境损害的原地,逐步拓展到乡镇郊野公园、城乡绿化带、国有林场及生态公益林。截至目前,漳州全市法院共发出补植令、抚育令46份,责令被告人补种复绿山林面积达8433亩。

  与此同时,生态修复案件的适用范围也逐步延伸,从涉林犯罪案件拓展到涉土地资源环境、水资源环境、涉海洋、空气环境案件中。在2014年的“6·5世界环境日”,漳州中院在全国司法实践中率先创新“增殖放流”形式——因污染环境被问罪的企业主陈某,被要求在九龙江投放26.2万尾鱼苗,用于修复被污染的水域生态。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庭长祝昌霖表示,环境污染案件审判是事在当今功在后代的工作。今天的环境污染案件审判对今后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开展预防性司法、修复性司法和公益性司法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在生态司法实践中,漳州中院不断创新“1+N”的生态修复模式和机制,在多年实践、总结、推广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从就地、异地,到公益林地、水域、海域全覆盖的“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漳州模式。

  2014年12月12日,在漳州中院的推动下,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在福建省率先设立,专款用于公益诉讼原告方需负担的诉讼、鉴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等生态修复与保护方面的费用支出。

  “修复资金的设立,不仅有利于公益诉讼的推进,更为漳州中院实施‘1+N’生态修复模式提供了重要支撑。”漳州中院生态庭庭长刘小玲表示,目前该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补偿或修复款、企业赞助等,现已筹集资金300多万元,该做法获评国家环保部和中国法学会“优秀事例奖”。

  实现多方共治、“绿”“”共赢

  环境保护非一家之责,生态建设非一日之功。漳州中院始终坚持主动作为、延伸服务,与检察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共同守护青山绿水。

  建设生态文明的美丽中国,不仅需要生态GDP和绿色生活,还需要生态执法和司法的有效衔接。2015年7月30日,首届环境保护生态司法与环保执法衔接培训班在漳州中院举办,相关专家学者现场为200多名来自法院、检察院和政府环保部门的干部授课。

  “这次培训主要围绕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瓶颈问题展开,包括生态环境诉讼的证据规则、环境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实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漳州中院生态审判庭副庭长俞志凌表示,此次培训是漳州中院在新环保法出台后构建多方联动机制的又一次深化。

  近年来,漳州中院积极探索诉前调解联动、生态专家陪审、生态修复联合验收等机制,持续完善生态纠纷预防和化解方式。2010年,漳州中院与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等10个部门共建诉前调解联动机制,先后设立7家“多元调解工作室”,至今已参与诉前化解生态纠纷2000多起。此外,还选出32名生态资源领域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生态资源审判在专业性问题上的分析、鉴定和评断能力。

  平和县秀峰乡福塘太极村曾某因烧野草引发火灾,在外逃亡了11年后,2014年,他返乡投案自首,随后因失火罪被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曾某表示自愿修复生态弥补损失,鉴于原失火地已恢复植被、当地太极村正在创建生态名村等现状,漳州中院决定让曾某在太极村河道两边种植景观桃树及柳树进行绿化。如今,一年多过去了,河边98%以上的树苗已经存活,并首次成功通过法院、森林公安等部门的联合验收。尽管如此,根据绿化协议曾某仍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对树木实施管理、养护。早在2012年,漳州中院就已联合检察院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生态补偿联合验收机制,就生态补偿协议的签订内容、合格验收、保证金的缴纳、扣除等出台了实施细则,确保生态补偿的全面落实。

  在漳州6条主要河流中,有5条的源头在国家生态示范县平和县,平和因此有“五江之源”的美称,为确保漳州、厦门等下游群众的饮水安全, 平和法院设立了“五江之源”巡回法庭,与环保、水利等部门拉起了共同治理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网。

  在今年的节能宣传周期间,漳州中院生态资源审判庭法官深入走访了辖区企业,宣传新《环保法》相关规定,并赠阅公益诉讼案例选集等法律书籍,提高企业的环保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在龙海市林下国有农场,全国首个“生态资源审判碳汇教育基地”向党政机关干部、中小学生等传递了“碳汇司法、低碳生活”的理念。

  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离不开法治,离不开司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漳州中院将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探索碳汇司法、环境治理的新途径,努力使漳州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环境更宜居,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生态红利。 来源:龙岩法院网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