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仅有使用权 买卖合同全部无效

13.09.2016  13:42
  随着房价的飙升,很多购房者将目光投向了农村房屋。去农村购买宅基地,在宅基地上面建住宅,这看似一笔“划算”买卖,实则不然。家住南平市政和县的陈某早年花钱买了宅基地,但是他怎么也没想到,31年后宅基地竟然“不翼而飞”了。

  身边事儿

  31年前花钱买宅基地

  1985年,政和县城关居民陈某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铁山镇铁山村村民魏某自有的300㎡农村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飙升,魏某认为当时出卖宅基地的价格太便宜了,想反悔,双方就该宅基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今年1月,魏某向政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陈某在1985年签订的宅基地购买合同无效。

  审理与说法

  买卖合同视为无效

  政和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1985年订立买卖合同时,讼争宅基地是空地,未依法取得讼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且魏某擅自向陈某转让农村宅基地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确认该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第15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里的相关规定:第63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以上规定得出,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即,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会冒险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随着地价(房价)的上升,出卖方反悔的现象屡屡发生,一旦诉至法院,宅基地买卖协议将会被确认为无效。因此,法官提示大家,想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便是遵法、守法、用法。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