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06.06.2017  22:32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5月25日对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分总则、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4章28条,旨在从立法层面加强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推进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

条例》强调,一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二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民族、文化、教育和发改、财政、住建、规划、旅游以及文联、社科联、科协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畲族文化保护的领导与总体规划、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等。三要设立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拟用于畲族文化重大项目保护、濒临消失的畲族传统文化的抢救保护、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扶助畲族文化产业发展等。四要编制包括畲族文物和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的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名录。拟建立畲族文化档案、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拟酌情设立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五要鼓励和支持开展“二月二”、“三月三”、“四月八”等畲族传统民俗节庆活动。加强畲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畲族文化宣传。加快发展畲族文化产业。六要对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