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执行首例环境行政拘留案

05.06.2015  11:44

      近日,宁德市环保局联合福鼎市环保局对福鼎市新盛生态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渗坑等违法排放污染物案直接责任人员俞某某提请行政拘留。经福鼎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同日决定对俞某某行政拘留10日,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市首例环境行政拘留案。

2015年3月5日-6日,宁德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福鼎市新盛生态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宁德市环保局分别于2015年3月13日、3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养殖场的使用,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并要求于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防止畜禽粪便和废水溢流、渗漏,拆除私设PVC暗管,对场区污水管道进行彻底排查、清理场内畜禽粪便和废水,对斜坡下方形成的黑色沟渠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等整改内容。2015年4月17日,宁德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完成斜坡下方的生态恢复任务,污水治理设施仍不完善。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责任人员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2015年5月22日,宁德市环保局联合福鼎市环保局将此案移送福鼎市公安局。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保持对污染环境“零容忍”的态度,用好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各项权力措施,将环保大检查的攻坚战引向深入,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宁德市环保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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