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03.08.2015  14:20

  8月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新一轮《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办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项目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市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

  社保补贴大幅提高成最大亮点

  《办法》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

  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新一轮的《办法》中,社保补助无疑是最大亮点。”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规将给予申报人员的社保补贴由原来的25%,即1170元/人提高至现在的1/2,即3453元/人。“原来的缴费太高,有可能导致一部分人群中断缴费。社保补贴调整后将有利于促使这部分群体继续缴费,从而提高参保覆盖面。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创业

  “今年全市计划举办180期创业培训班,预计培训人员5400人次。”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创业,《办法》规定,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在创业资助方面,《办法》则规定,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我市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同时,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在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对逾期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扩大就业困难人员涵盖面

  《办法》明确指出,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新《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由原来以户籍所在地区分城乡人员,给予不同规定的补助,改为了以居住地划分,使原户籍在农村,但常年定居于城市的人员得以享受补贴。”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记者 陈薇 实习生 周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