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中院:诉非联动定十五载纷争

07.05.2021  18:20

今天你如果一定要这2万元违约金,我们两家就算结下世仇了。”日前,在宁德中院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庭审中,年逾古稀的被告李某甲激动地对原告王某夫妇说道。是什么让头发花白的老人说出这番话,这要从15年前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说起。

2006年,王某、邱某夫妇与李某甲、李某乙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李某甲夫妻将其在屏南的一处房产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邱某。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付清了10万元购房款、交付了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但因售卖的房屋为公房,转让时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尚不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因此双方约定,待房屋具备登记条件时,李某甲夫妻应无条件配合王某、邱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付给对方2万元违约金。

5年后,王某得知该房屋已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与李某甲沟通协调后,于2011年8月用其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后的10多年里,王某多次联系李某甲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却被李某甲以长期不在屏南为由屡屡推脱,导致房屋一直未能顺利过户。天长日久,双方积怨也就越来越深,王某终用一纸诉状将李某甲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甲应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赔偿2万元违约金。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宁德中院主审法官经阅卷调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具备调解基础。为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以降低双方诉讼成本。经释法说理,李某甲同意协助王某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但对于违约金2万元的主张,双方分歧较大,该案调解不成只能进入审理程序。庭审中,李某甲认为王某主张的2万元违约金属于讹诈,在法庭上情绪激动,于是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考虑到双方多年积怨,一判了之将导致案结事不了,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遂将该案委托诉非联动中心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由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屏南、福州两地,被告李某甲已年逾古稀,不便往返。为了让双方免受奔波之苦,当时,我们提出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告诉记者,经当事双方同意后,法官与特邀调解员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耐心与当事人沟通及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李某甲同意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双方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调解协议,为化解纠纷画下圆满句号。

在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宁德中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切实将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司法为民的强大动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