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中院:KTV经理为买房铤而走险 劫杀店主抢百万金器获死刑

09.01.2015  16:51
  1月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26”霞浦金店抢劫案进行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自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原系浙江苍南一KTV经理,月收入七千,但是高昂的房价还是超过他的承受能力,结婚并育有一子的陈某为了能早日住上自己的房子决定铤而走险。2014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预谋到福建省霞浦县抢劫金店,并准备了斧头、西瓜刀、匕首、挎包、口罩等作案工具。同月21日,被告人陈某携上述作案工具潜入霞浦县。经沿街踩点,被告人陈某选择了位于霞浦县河沿路兴财弄1号的 “阿旺金店”为抢劫的目标。

  同月26日早上六时许,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阿旺金店”斜对面的小巷伺机作案,乘被害人赖某打开卷帘门做卫生之机进入店中并拉下卷帘门,持匕首刺中被害人赖某左胸部,致其死亡。而后被告人撬开店内玻璃柜门,劫取黄金项链、手镯、挂坠共计228件后离开现场雇车潜逃。将劫得的黄金首饰藏匿于租住的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856号出租屋内。经鉴定,被害人赖某系锐器刺破主动脉导致大出血死亡。

  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销赃时被霞浦县公安局抓获,当场查扣涉案黄金项链一条及销赃款人民币10450元。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陈某的带领下,在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购物中心21号“章宝鑫”金店及苍南县灵溪镇河滨公路856号出租屋内查扣其他涉案黄金首饰。经鉴定,被抢走的黄金首饰共计4181.08克,价值人民币1128891.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128891.6元,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其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