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一男子讨债10万未果殴打他人 反赔19万再获刑

04.12.2017  11:15

  东南网(微博)宁德11月30日讯(本网记者 陈翊群) 因讨债未果,债主林某联系同为债主的刘某到场,随后商谈期间,刘某冲动之下挥拳相向打伤了债务人黄某。案发后,债主林某与刘 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19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6年9月11日17时许,债主林某约债务人黄某在福安市某酒店茶座处见面,商谈黄某归还所欠10万元的债务。期间,林某联系同为该笔债务债权人的被告人刘某到场,其后三人因 觉得在该处商谈不便,便一同坐上林某驾驶的轿车另寻他处。

  在轿车上,被告人刘某因不满黄某的还款态度,即用手击打黄某胸部。当日18时许,林某将轿车停靠在福安市城区某处大桥底,三人下车继续商谈无果,被告人刘某便用拳、脚击 打黄某的胸、腹部,致黄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后黄某从该处河中游水逃离。案发后,经福安市公安局、宁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债权人林某及被告人 刘某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黄某19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