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获刑8年半

09.05.2016  15:38
  

  案情:2008年至2014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在沙县、宁化等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因资金需求量大,自身资金无法满足需要,被告人罗某某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向钟某、谢某等8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936.5万元,造成他人损失5539.5614万元。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宁化公安局抓获归案。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3936.5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5391.6114万元,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云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归还大部分非法吸收资金、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评析:这是宁化法院审理宣判的第一起非法吸收存款案件,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投资有风险,集资和投资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投资者千万不能被高利汇报诱惑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蒙骗,牢记“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谨慎投资,切记盲目跟风投资。

  (三明日报)

【编辑:李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