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法院畅通担保物权人“追债”通道
15.10.2014 10:3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增加了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根据该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到期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不必再走较为复杂的普通程序,即可实现担保物权。但该规定过于原则,以致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担保物权”这一术语较不为人所知,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情况下,我们只能出台自己的规定,以保障申请人的诉权。”根据《宁化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可以是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人、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出质人、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等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权利人只需提供本人身份材料、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事实理由及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他项权利凭证等能够证明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材料即可向法院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该院法官介绍称,“有些担保物权人仍通过普通程序参加诉讼,我们也会通过行使释明权来让当事人知晓申请实现的方式,并保证其自由选择。”
目前,该院共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9件43人次,裁定拍卖或变卖案件6件,涉案标的已达1450万余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15.10.2014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