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法院:用毒弩射死他人 酒后报复受严惩

24.10.2014  13:31
  案情:2013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马某在宁化县陈某家中与陈某喝酒。酒后,被告人张某想起其曾在2009年被马某当众殴打,遂产生借机报复马某的念头。当马某准备离开陈某家中时,张某取出陈某所有的一把装有国家一类管制药品“琥珀胆碱”注射针的黑色弓弩,顶住马某的左上臂,并扣动扳机将注射针射入马某左上臂肌肉中,马某拔出注射针行走几步后即晕厥倒地。张某见状便拨打120并帮马某按压胸部抢险,陈某则返回家中,取出一根注射针扎入自己的左腹部,走到张某面前拔出注射针说要陪马某一起死,并到马某旁边躺下。张某见此情形感到害怕,遂逃离现场。后宁化县医院急救车到达现场,马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经抢救脱离危险。经宁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马某系注射琥珀胆碱死亡。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将装有琥珀胆碱的注射针用黑色弓弩射入被害人马某的左上臂,并致被害人马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亲属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酒后失行,在报复念头驱使下伤害他人,最后害人害己,一条生命就如此无辜逝去,自己也因此常住高墙之内。事后被告人张某后悔莫及,称是在酒精刺激下一时冲动犯下如此大错,他伤害了自己的家人,也对被害人家属深感抱歉。但是,事已如此,法不容情。在此,法官提醒:人在喝酒之后不容易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失态,甚至引发犯罪案件。而饮酒后并不是犯罪的免责情形。因此,对本不易控制自己情绪的人而言,更应该控制饮酒量。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