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法院:交通肇事替人顶罪 包庇他人受刑罚

23.09.2014  13:02
  案情:2014年4月18日3时许,杨某驾驶一辆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宁化县人民检察院门口时,碾压到躺在道路中间的黄某后逃逸,并叫被告人曾某到现场查看。被告人曾某到现场得知黄某死亡后主动向杨某提出为其顶罪,并于当日9时向宁化县交通管理大队作系自己驾驶车辆碾压黄某的虚假供述。同日,宁化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并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杨某投案自首,被告人曾某遂承认其包庇他人的事实。之后,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处以刑罚。

  审理: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在杨某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于被告人曾某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并已落实了缓刑帮教措施,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宁化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评析:本案中,被告人曾某为使杨某逃避处罚,向侦查机关“投案”,并作出了虚假证明掩盖杨某罪行,“供述”了自己“罪行”,其行为已构成了包庇罪。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为了某种特定原因,为他人顶罪,这样其实不仅不能让他人逍遥法外,甚至加重原犯罪人的刑罚,而且还会让自己也在囹圄中饱受煎熬。即使包庇行为人之后主动承认的包庇行为,供述出真实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这其实也不能构成自首和立功,仍要按包庇罪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