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一乞丐与精神病人产子 贩卖亲生子获刑

27.08.2014  18:20

  东南网三明8月26日讯(本网见习记者 肖晓敏)据宁化县新闻中心报道,宁化一乞丐谢某传与患有精神病的女子张某萍生了一男婴,并将男婴贩卖给他人。该案件由宁化法院审理,并最终判处被告人谢某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将其拐卖儿童所得的赃款上缴国库,没收赃物豪爵男式125型两轮摩托车1辆。

  与精神病人“结婚”生子

  2012年下半年起,行乞人员谢某传带张某萍外出流浪,并以夫妻相称。谢某传在与张某萍一起生活中发现张某萍可能有精神问题。后来,张某萍怀了谢某传的孩子。2013年农历9月,在谢某传与张某萍住的凉亭里,谢某传向他人寻问接生经验,亲手为张某萍接生顺产了一名男婴。张某萍坐月子期间,谢某传没去乞讨。因没钱,谢某传认为乞讨根本养不起这个小孩,于是决定将孩子卖掉。

  将男婴卖予他人

  在张某萍做完月子后,谢某传与“妻子”张某萍抱着小孩往宁化县禾口方向走,并打听是否有人收养孩子。2013年农历10月左右,谢某传和张某萍抱着孩子骑了一辆摩托车去乞讨。当他们到石壁镇某村时,询问张某雪想不想要小孩,张某雪以自己有儿有女为由拒绝了他。

  几天后,张某雪的姨姨张某才、外婆吴某妹在家谈论提及此事,吴某妹想到自己膝下无子,如果收养该男婴,以后能给她养老。于是,吴某妹不听张某才和张某雪的劝阻,便去看男婴。吴某妹到谢某传的凉亭后看见男婴身上都是大便,胳膊腋窝和腿上都已烂掉出血。但吴某妹还是决定收养男婴。谢某传开口50000元,吴某妹最后以26000元买下婴儿。次日,吴某妹帮小孩清洗干净后,把钱交给谢某传,将小孩抱回家。

  谢某传将所得赃款除购买一辆豪爵男式125型两轮摩托及部分生活用品外,尚余人民币19708元。

  将骨肉卖予他人被惩处

  2013年11月28日,宁化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一名乞丐将其亲生子卖予他人。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立即根据线索展开调查,并于次日22时在城郊乡茶湖江一凉亭内抓获被告人谢某传,并解救张某金之女张某萍。事后,县公安局商请县民政局对张某萍之子进行依法安置。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传以出卖儿童为目的,主动联系收买人、协商价款,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收取了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被告人谢某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将其拐卖儿童所得的赃款上缴国库,没收赃物豪爵男式125型两轮摩托车1辆。

  法官评析

  很多人简单认为,将自己的子女卖予他人不构成犯罪,实则不然。《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虽是迫于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孩子,但是收取明显超过“营养费”、“感谢费”,因此构成犯罪。

  为此,法官提醒:一些父母如果想收养孩子,最好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