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溺亡父母起诉其同伴 法院:无法定保护义务
03.07.2014 19:28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海峡导报7月3日讯 三名未成年人相约到附近小溪游泳,结果发生不幸,最小的孩子溺水身亡。
死者父母到法院起诉,要求同去的两个孩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1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家长的诉讼请求。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间没有法定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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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童游泳 一人溺亡家属起诉另两童
去年8月6日中午,石某(2000年出生)和李某(2003年出生)在武平县平川镇李某家中玩耍时,修某(2006年出生)也到李某家中一起玩耍。
下午2点左右,石某、李某相约去游泳,修某也要求一起去,三人便来到宋子桥下的小溪游泳。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03.07.2014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