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26.08.2014  18:13

  日前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我省普通高校学生四种情形可以转专业,九种情形不予转专业。

  《意见》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予转专业: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专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处于休学期间的;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处于毕业学年的;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意见》明确,我省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对本科教育的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高职高专教育的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对本科教育的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高职高专教育的财经、公共事业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8%)。

  以上提及的相关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此外,《意见》还提出,录取时生源地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本科一批专业;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的合作办学类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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