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丁剪枝摔伤致八级伤残 学校被判赔付27万余元
福州新闻网12月3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芳)“感谢法官辛苦奔波取证,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园林工人刘某给鼓楼区人民法院洪山法庭郑艺凤法官送去锦旗,感谢她在一起因修剪树枝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次走访,辨法析理。
刘某是福州某中学的园林工人,在修剪校园树木枯枝的时候跌落下来,随即住院治疗,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学校为刘某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之后双方协商数次,无法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学校作为雇主应该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2万元。
被告提出,双方系承揽法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而且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绿化承包养护协议》,对原告工作内容和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对于原告在工作中造成的自身损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查明,原告刘某在被告福州某中学从事园林养护工作,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400元。原告受被告指令清理校园内枯枝,在爬至树上作业时跌落,当日被送至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治疗,最终花掉医疗费6万元。法院判决:扣除垫付的2万元,被告还要赔付刘某27万余元。
法官说法:被告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原告未按时考勤,未受被告管理、支配;二是原告自带工具从事专业工作;三是被告根据原告工作的成果支付报酬;四是双方签订了《绿化承包养护协议》。
实际上,原告的工作性质决定其无需按照被告其他教职工的考勤时间从事工作,原告未考勤不等同于未受被告管理支配。原告与被告签订《绿化承包养护协议》系在本案原告发生事故之后,不能据此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被告称原告自带工具作业并按工作成果领取报酬,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告长期在被告处从事园林养护工作,每月领取固定报酬,工作内容受被告指派,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购买工具及苗木的费用,已向被告报销,可见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是自身劳务,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园林养护工作,受被告指派清理枯枝,在此过程中从树上跌落,所受损害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