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本报记者 陈丽平 文/图
今天是国家宪法日。就学习宣传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记者今天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
乔晓阳说,关于对宪法的认识,应当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总体上都有所提高。去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等,体现出我们党对宪法的认识又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乔晓阳强调,虽然现在宪法意识普遍有所提高,但通过调研发现,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宪法意识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有的对宪法了解少、兴趣低,没有形成宪法至上的理念;有的对宪法知识一知半解、浅尝辄止,认为宪法与具体工作关系不大,对宪法的理解认识仅仅停留在政治层面;有的认为宪法是管方向管原则的,将宪法视为一纸具文,只是摆着做样子的,没有直接约束力;有的表面尊重宪法,实际工作却远离宪法,将宪法束之高阁;有的甚至把宪法当成工作中的负担、累赘,在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方面,“说起来漂亮、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一旦真正遇到问题就撇开宪法,没有做到在宪法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乔晓阳介绍,1982年宪法的结构是:有一个序言、有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138条。1982年宪法是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直接领导下制定的。此后又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宪法作出四次部分修改,使我国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和更加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宪法除了对根本政治制度作出规定外,还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三个基本政治制度作了规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以及运作,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立法体制等,也都作了明确规定,还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宪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乔晓阳说,从我国宪法实施的总体状况来看,执政党一直将宪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文件。因此政治化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特点。宪法的政治化实施中,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党政干部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举措,彰显了宪法权威,有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促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主动地以宪法为活动准则,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乔晓阳指出,宪法除了政治化的实施之外,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也发挥着法律规范的功能。回顾30多年来宪法实施状况,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来实施宪法。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就是对宪法的实施。宪法是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同时宪法的规定又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贯彻落实,宪法中直接点明由“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规定”的有45处,这都是制定法律的直接宪法依据;宪法中设有直接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条文,也都是立法的根本依据。所以,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立法担任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有人说宪法高高在上,不接地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际就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就是对宪法的实施。法律法规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实施法律法规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宪法的实施。法律法规靠谁实施?在我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民的广泛参与,但行政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实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对宪法的实施。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正因为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习近平同志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行为必须遵循宪法法律的规定,这对于保障宪法实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一切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遵守宪法法律,也是对宪法的实施。全民守法,就是全体人民对宪法法律的普遍遵守执行。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深度推进的基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守法意识不断增强,法治理念有了较大提高,但对法治的全民信仰还远未形成。只有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宪法法律成为全民信仰,才能最终建成法治社会。
乔晓阳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向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我国目前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方面。法治实践中,以上宪法具体实施的四种形式,正是一一对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四个方面。
谈到宪法的稳定与修改问题,乔晓阳说,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首先要强调保持稳定,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宪法不稳定,经常修改,不利于宪法观念的普及,也会使群众感到宪法是可有可无的,从而失去对宪法应有的信任和尊重。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是说宪法一点也不能动,该修改时应当及时修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如果宪法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则应当及时修改,否则,要么会阻碍改革开放的发展,要么会致改革开放于违宪境地,最终宪法也会因不适应客观实际而失去权威。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宪法的稳定,更好地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现行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的,又经过了四次部分修改,是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当然今后还会进行一些修改、补充和完善,但这些修改、补充和完善只能是一些具体规定方面的,而对国体、政体、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根本原则方面的规定则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一百年不动摇。谁要想动摇我们制度的“本根”,那就不是修改宪法,而是颠覆国家的问题了。前苏联、东欧的演变、解体就是从修改宪法的根本规定,即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等规定开始的。即使对具体规定的修改,也应是非改不可的才修改,能不改应尽量不改。对于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提法,只要是宪法所能包容的,并不与宪法规定直接相抵触,就不必修改宪法,而应通过加强宪法解释来解决。这是党中央历次修宪确定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宪法稳定,宪法对修宪规定了严格程序:一是只有全国人大才能修改宪法,二是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议修改宪法,三是只有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在谈到宪法实施的监督问题时,乔晓阳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监督宪法实施)。关于宪法监督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的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而不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外另设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立法法对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程序以及做法都作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所谓不适当就是与宪法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之一是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30日之内要报备案审查;审查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修改或者废止了,审查终止,如不修改,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撤销议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立法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包括公民个人,都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某部法规审查的建议。今年3月大会修改立法法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将审查情况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这是对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完善。我们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这个大框架内积极探讨完善。比如有学者呼吁在全国人大之下设一个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平行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专职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这是可以研究讨论的方案,宪法上没有障碍。
乔晓阳最后强调,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实践者,并第一次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这是很有针对性的。我们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和践行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坚定不移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捍卫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