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宗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

17.06.2014  12:51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调动各方面力量,聚合各种积极因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党先后提出“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等新要求,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针的深化和发展,是对全面建设和建成小康社会宗教工作目标任务的提炼和升华。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让宗教释放出正能量,无论是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是对团结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力量,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这一新要求,既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和客观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宗教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关键是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党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把握宗教发展规律,鼓励宗教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引导宗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中央1982年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提出,要调动宗教界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了“既要有利于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又要有利于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工作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在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认识上不断深化。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积极作用;十七大报告和十八大报告都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胡锦涛同志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并对“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一系列重要论断,充分表明了党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表明随着我国各宗教自身的变化和与社会的不断适应,党和政府已从过去较多地看到宗教的消极作用,转变为较多地看到宗教的积极面,着眼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这对团结和凝聚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也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等优良传统,在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为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积累了重要经验。宗教界坚持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践;积极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内容,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增添力量,为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促进和谐世界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积累了重要经验。

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主要方面

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增进社会和谐、发展慈善事业、弘扬传统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加经济建设。在当代中国,宗教通过对信教群众生产与消费观念的引导,对经济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同时,宗教组织作为社会实体,一定程度上也是经济活动主体。要鼓励信教群众发挥聪明才智,诚实劳动,勤劳致富,在经济建设中以优异业绩践行信仰。宗教还可以在推动旅游观光、发展文化产业中有所作为,但要防止出现“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现象。

促进民族团结。我国的一些宗教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一些少数民族大多数人信仰某种宗教,宗教对这些少数民族的文化具有深刻影响。要鼓励宗教界弘扬宗教中爱国、团结、和平等思想,帮助信教群众牢固树立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同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活动的行径作坚决斗争,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促进祖国统一。我国大陆与台湾的佛教和道教,同根同源,同宗同祖,有着割不断的亲缘法脉关系。要鼓励大陆同台湾佛教、道教界加强往来,深化交流内容,扩大合作领域,共同传承佛教和道教的爱国传统,协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增进两岸人民的了解和理解,促进海峡两岸的和平发展。

弘扬传统文化。宗教不仅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文化现象。宗教对我国政治、哲学、道德、文学、语言、音乐、美术、建筑、医学、科技等都产生了深刻影响,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宗教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要支持宗教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宗教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整理出版宗教文化典籍,保护宗教文物,传承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宗教文化对外交流,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促进中华文化的繁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疏解心理压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不确定性更加突出,一些人心理压力陡增,出现焦虑心理和浮躁情绪。对于信教者来说,宗教可以起到心灵慰藉和心理调节的作用。要鼓励宗教界人士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对待利益调整,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

提升道德素养。但凡形态成熟的宗教,都有一整套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规范,其内容以弃恶扬善为核心,与社会主义道德有许多共通之处,对信教群众有着较强的约束力。要支持宗教界挖掘和弘扬宗教道德中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契合的内容,教育信教群众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提升道德素质,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貌、乐于助人的好公民。这样做,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开展民间外交。我国五大宗教对外都有着较为广泛的国际联系,是民间往来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要鼓励宗教界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基础上,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客观介绍我国宗教状况,消除误解,增进理解,发展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同时,要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活动。

从事公益慈善。乐善好施、慈悲济世是宗教的优良传统。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信仰基础、历史传统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可以做得更出色。要鼓励我国各宗教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成立专业服务机构,坚持自愿原则,坚持量力而行,从事救灾、扶贫、帮困、助残、养老、托幼、支教、义诊、环保等活动,既促进宗教自身健康发展,又为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增添助力。

增进社会和谐。宗教都是主张和平、和好、和谐的,宗教中包含大量慈悲、仁爱、宽容、平等、互助、中道等理念,有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很高的契合度。要鼓励各宗教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中的和谐思想资源,作出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需要的解释,倡导宗教和谐理念,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各宗教和谐包容,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为促进和谐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保护生态环境。宗教思想中蕴藏着丰富的生态文明思想,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鼓励宗教界挖掘和整理宗教中保护自然的思想资源,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引导信教群众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投身环境保护实践,共同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对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要引导和规范

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科学的精神,也需要有政治的智慧,在工作中要正确引导和规范。看待宗教的积极作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既不能抹杀,也不能夸大。既不能简单以意识形态划线,完全把宗教看成是消极落后的现象,也不能夸大宗教的积极作用,甚至把宗教当做解决我国当前社会问题的救世良方,期待什么问题都通过宗教解决。

要深入理解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要求,准确把握政策法规尺度,不能借助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之机宣传宗教,人为地扩大宗教影响。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是要将宗教汇聚的积极力量、正能量发挥出来,而不是给宗教提供宣传、扩大自己影响的平台和机遇。

要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保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正确理解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的关系,处理好宗教文化资源的挖掘利用与保护传承之间的关系,尊重宗教文化的自身规律,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加强引导和规范,防止“宗教搭台、经济(文化、旅游)唱戏”,人为助长宗教热。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把握原则,做好引导和规范。

宗教工作归根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讲是要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得强行摊派。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要注重调动和发挥他们作为主人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关心宗教界人士,尊重他们的信仰,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同他们做真心朋友。要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使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