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5月正式实施 7个工作日内足额赔付

01.04.2015  13:04

  存款保险制度终落地 5月1日正式实施

  22年磨一剑。昨日,中国政府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正式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对于市场关注的费率问题,《条例》规定,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市场人士测算,若平均费率在0.04%-0.08%的区间,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有一定影响。

  金融安全网进一步完善

  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随后,央行会同有关部门作了长时间系统研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业界专家指出,从存款人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加强存款人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通过颁布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存款人的保护政策,确保及时赔付,有效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切断恐慌情绪和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传染的链条,防止个别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引发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从金融机构角度,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通过及时纠正措施,对风险做到“早发现”和“早处置”。

  从处置机制角度,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和平台,存款保险可以综合运用收购与承接、直接赔付、经营中救助等处置方式,高效化解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实行较快有序的市场化退出和灵活的专业化处置,降低金融风险处置成本。

  让市场记忆犹新的是,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期间,正是受益于成熟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有效规避了金融体系风险,成功处置了近500家倒闭银行的风险。

  7个工作日内足额赔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央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投保机构适用费率待定

  《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费率,只是指出,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业界专家表示,单一费率操作简单,但容易鼓励银行冒险经营,导致不公平竞争,因此广受诟病。而实行风险差别费率,通过经济手段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客观上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和冒险经营行为的约束,促进其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和疏导金融体系的风险。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机制在国际上已经比较成熟,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近年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新加坡、蒙古等,都在起步时直接引入差别费率。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分析,预计我国会推出以基于风险的差额费率,可能的监管指标是资本充足率。有两种类别差别费率机制:一类是基于投保银行类别简单确定差别费率,比如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确定不同的费率;另一类是根据资本充足率或多种监管指标设计的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前者还是没有消除道德风险问题,同一类别的银行的风险和资质区别较大,仍会导致同一类别内的“”的银行补贴“”的银行;后者为投保银行稳健经营提供了正向激励,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形成约束。

  2014年年底,商业银行净利润总计为1.5万亿元,管清友测算的一般性存款余额约为105万亿元,税率以25%计。若平均费率在0.04%-0.08%的区间,对整个银行业的净利润影响约为2.5%-5%。由于一般性存款余额较大,因此,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有一定影响。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和未来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深耕资产收益率更高的小微企业的银行会受益。  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