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中存放烟花爆竹炸死六人 受审称深感后悔
为方便搬运销售的烟花爆竹,把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亲家的住房,没想到烟花爆竹突然发生爆炸,亲家的妻子、二儿媳、两个孙子、两个邻居在内的6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还有多幢房屋不同程度受损。11日上午,兴宁新圩镇烟花爆竹爆炸案6名涉案被告人在兴宁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同堂公开受审。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宏在新圩镇仕兴烟花爆竹店销售烟花爆竹十多年,平时主要其负责经营,后张某东、刘某红(分别为张某宏的儿子、儿媳)参与经营管理。2008年张某宏的女儿张某美嫁到吴某杨家,成为吴某杨的儿媳,张某宏为了就近方便搬运,就与其吴某杨等人商量借他们家的房屋堆放烟花爆竹,经同意后,张某宏从2009年开始将烟花爆竹堆放在被告人吴某杨位于新圩镇船添村的家中。2013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宏将之前卖剩和新购进的烟花爆竹陆续存放在吴某杨家中。
2013年12月26日上午,张某宏、张某美将购买的烟花爆竹用汽车载回新圩后,与吴某鹏(张某美的丈夫)、刘某红等人把这批烟花爆竹堆放在吴某杨住家的房间里,当天下午4时左右,堆放在吴某杨住家的烟花爆竹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包括亲家吴某杨的妻子、二儿媳、两个孙子、两个邻居在内的6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多幢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事故。
经专家组调查综合分析,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吴某杨房屋内发生意外火险引燃烟花殉爆所致,意外火险引燃屋内杂物,燃烧传导到存放的大量烟花爆竹,导致屋内各存放点烟花爆竹产生爆燃、爆炸和殉爆。经调查认定,12.26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6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张某宏、吴某杨、张某美、张某东、刘某红、吴某鹏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6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不断重复说对不起在此事故中的遇难者及其家属。
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 凌越 通讯员 巫乐庭 刘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