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婆欠外债铤而走险 “转行”卖婴儿身陷囚牢

12.06.2014  08:23
  家里欠了十几万元的外债,为了缓解经济压力,从2012年开始,一直做“媒婆”的张某“转行”干起贩卖婴儿的勾当。

  2012年5月,张某和丈夫梁某以5万元的价格向莆田李某购买一男婴,并雇佣保姆来家中照顾男婴,哺养期间,夫妻俩察觉男婴身体有问题,便把男婴退还给李某。

  2012年10月,梁某再次联系了李某,又以5万元买回一个男婴,但找不到买家,男婴又被退还李某,李某也通过转账方式将钱还给梁某。

  此后,张某夫妇又多次联系李某购买男婴,但都因为联系不到买家而退了回去。

  据梁某事后交代,最初购买男婴,是因为张某说自己的妹妹想要一个男孩,但年纪太大不能生育,因为张某是做媒婆的,认识的人比较多,因此想通过她购买一个。

  张某说,夫妇两人都知道拐卖儿童是违法的,但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还欠了十几万元外债,因此就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2012年12月18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将张某夫妇抓获,并解救出一名男婴。

  虽然张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拐卖婴儿 只是想帮妹妹抱养男孩。但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夫妇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他们夫妻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收买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伤害儿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买卖均未成功,也未从中获利,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梁某夫妻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中张某参与拐卖儿童4起,梁某参与拐卖儿童3起,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梁某参与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转账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辩护人关于没有参与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张某积极联系买家及卖家买卖儿童,在拐卖儿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张某、梁某积极委托家属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日前,张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仓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梁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