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 男方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

28.08.2014  17:13

  福建新闻网连城8月28日电 (罗立军 陈春生 张金川)福建省连城县法院28日披露,该院依法对一起离婚后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傅某因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被法院判决赔偿前妻张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张某与傅某原系夫妻关系。去年4月,傅某以双方性格不和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起初不同意,但经不住傅某的软硬兼施,于去年12月与傅某达成离婚协议。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无意中从他人处得知,傅某在离婚前就已经与一女子姘居多年,并生下了一个儿子,现已三岁。

  张某越想越气,收集了傅某婚前与他人姘居的证据后,于今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傅某赔偿精神损害金2万元。

  庭审中,傅某在证据面前承认与他人生有一子的事实,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傅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姘居生子造成婚姻破裂,行为有过错,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依法应当给予张某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傅某的经济收入状况和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法院判决傅某给予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