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价值80万房子30万卖女友 婚后为讨回打官司

02.07.2015  12:00

  福州新闻网7月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图)在房价高昂的时代,房子成为很多普通家庭最重要和最看重的财产。据统计,在我市婚前同居分手和离婚财产纠纷中,80%以上涉及房产。有些年轻单身女性认为,要让恋人买房才肯结婚。是不是说,谈个恋爱就能“敲诈”房子呢?婚前和婚后买房有什么区别?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低价卖房给女朋友 婚后为讨回打官司

  2013年6月7日,大力与女朋友小美(均为化名)签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他坐落于鼓楼区洪山镇的一套单元房卖给对方,小美向大力支付购房款30万元。

  合同签订后,大力依约将房屋交付给小美,并协助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6月20日,诉争房产登记到小美名下。然而,小美至今没有付给大力约定的购房款。

  2013年7月10日,大力和小美登记结婚。2014年2月17日,双方的婚生女出生。

  去年底,大力和小美闹矛盾。大力觉得小美既然不支付任何购房款,就应该退还诉争房。于是,他将小美告上法庭,讨要房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若诉争房仅是赠与,双方完全可以通过赠与方式进行产权过户,而大力正是基于与小美的特殊关系才将价值约80万元的房产仅以30万元卖给对方。结合双方当时的关系,诉争房产扣除30万元后的价值实际上应是大力附条件的赠与,该条件以结婚为目的且现已成就,大力的赠与行为也已实际履行。因而,大力现以小美未支付30万元购房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驳回了大力的诉请。

  大力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