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娱乐城被罚2万元
06.03.2017 20:08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3月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子彧)近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活动中,发现仓山区某休闲娱乐城里有两名正在唱歌的顾客疑似未成年人,经现场询问和向公安机关查询,最终确认该两名顾客出生日期均为2001年,为未成年人。
仓山区某休闲娱乐城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其予以处罚。鉴于该休闲娱乐城接纳未成年人人数较少,且现场退还了未成年人唱歌费用,无违法所得,违法程度一般,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案例点睛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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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2017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