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私自卖房子 上杭一中介诉请支付佣金

22.10.2015  22:32

   闽西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立烽 袁友凤) 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某房产中介诉被告蓝某、黄某夫妻将委托原告代售的房产私自转让给他人,原告依约请求被告支付约定佣金一案,作出维持原判。

  2013年9月28日,被告蓝某、黄某与原告某房产中介经协商签订《房屋出售委托(确认)书》,约定俩被告将其坐落于上杭县新城花园的一套房产委托原告代售,该委托为独家委托代理,双方议定出售价为人民币45万元,委托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到2014年10月1日。该委托书还约定,经纪方的佣金由卖家(委托方)支付该物业出售价的1%,由买家支付该物业出售价的1.5%,佣金在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时支付。2014年4月3日,俩被告与案外人邓某夫妻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将委托原告代售房地产以人民币2838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邓某夫妻。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房产中介与被告蓝某、黄某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确认)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俩被告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原告同意将委托代售房地产转让他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作出被告蓝某、黄某给付原告某房产中介佣金人民币2838元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