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小孩游乐场内受伤商家和家长同担责

28.05.2016  03:20

  莆田网讯 近年来,不少商场开设了室内儿童游乐场,深受小朋友喜爱。尤其在节假日期间,更是人满为患。但是,一些游乐场隐藏的安全隐患和卫生盲区却让人“乐”不起来。

  近日,吴女士带着一对儿女来到城厢区一家游乐场游玩,本来想让孩子玩个痛快,不料女儿在玩“滚轮”时意外受伤。经诊断,孩子左手手腕关节开裂。因与商家就赔偿费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吴女士便拨打12315进行投诉。

  工商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吴女士认为,游乐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孩子在游玩时受伤。商家却以事发时吴女士正在照顾另一个孩子,没有对受伤的女儿尽到看护的责任,只能象征性赔偿一些费用。经调查核实,事发游乐场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场内提示牌上未告知游玩时可能产生的危险。而事发时吴女士让年幼的孩子独自玩耍,忽视了可能发生的危险,     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经过调解,由商家一次性赔偿吴女士7000元。

  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经营者面向广大儿童提供游乐服务,对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游玩秩序的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都应有较高要求。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由于游乐场管理不到位,加上家长的疏忽,造成孩子受伤,值得反思。

  “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市消委会提醒家长们,节假日带孩子去游乐场所玩耍时,首先应观察商家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其次,应观察游乐场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卫生条件差、场地拥挤、防护装备不齐全的,最好不要游玩;最后,家长应切实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同时教会孩子按照游乐场的安全规则进行游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湄洲日报记者 吴桂勇 通讯员 陈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