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27.10.2016  20:21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昨日表决通过《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该法规对市民关心的地铁票价、运行时间、运营安全等进行了规范,这也是全省首部有关轨道交通的地方性法规。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拟规定,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相提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相关调整信息应当及时广泛发布。

  法规还拟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预留必要的交通拥堵疏导空间,避免或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法规拟明确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在车站付费区以及列车车厢内饮食、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等在轨道交通内的禁止性行为,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拟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又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昨日表决通过《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按照该法规,今后市重点湿地名录将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后提出,经征求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该名录将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全市各县(市)区的湿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尚不具备条件的湿地,可建立湿地保护小区。今后,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等行为将被列为湿地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违者最高或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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