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全国妇联系统首家出台《两规则一办法》

09.03.2017  13:36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妇联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代表、执委、常委)履职工作,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规范团体会员管理工作,省妇联近日在全国妇联系统首家推出《福建省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和妇联执委常委履职规则(试行)》、《福建省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福建省妇联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两规则一办法》。

妇女代表、执委、常委和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带领广大妇女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骨干力量。《两规则一办法》有利于充分她们的作用,切实保持和增强妇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履职方式:求真务实接地气

福建省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和妇联执委常委履职规则(试行)》在履职方式里列出6条,分别是会议活动制、联系妇女制、调查研究制、信息反馈制、学习培训制、履职报告制。要求代表、执委、常委要经常联系一定数量的各族各界、各行各业妇女群众,通过面对面沟通以及电话、信件、网络信息等各种手段建立有效的联系,实时交流互动,提供服务。每人每年至少为妇女群众办一两件实事、好事;采取多种方式,就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居住社区和乡村妇女权益保护及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妇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研,了解妇女群众诉求,反映妇女群众呼声。任期内,每人至少开展一至两次调研工作,也可应邀参加妇联组织的调研工作和专题咨询研讨。

履职方式还要求代表要经常关心妇联工作,关心妇女发展和权益维护情况,关注省妇联“闽姐姐”和全国妇联“女性之声”等妇联媒体信息。可采取个人或联名、参加座谈、列席会议、提交书面《妇女代表意见建议书》等方式向省妇联或所在的代表活动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反映妇情民意,发现和推荐先进典型和女性人才。任期内,执委、常委至少应向省妇联执委会提交一项有价值的书面意见建议。


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

省妇联执委会由省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省妇联的领导机构。省妇联常委会由执委会选举产生,是执委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福建省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由此明确了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全国妇联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审议通过省妇联执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全省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召开省妇女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全省妇女发展规划等;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主席、专兼职副主席和常委。在省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替补、增补省妇联执委,增补省妇联常委,推选出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听取执委对全省妇女工作的意见建议;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常委会议事范围是:及时传达中央、全国妇联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决定召开执委会,向执委会报告工作;审议通过提交执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组织实施妇女代表大会、执委会的决议,研究涉及全省妇女工作或专项工作;对下级妇女组织请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团体会员:延伸妇联工作臂膀

按照哪里有妇女群众,哪里就有妇女组织,哪里就有妇女工作的要求,妇联组织通过加强与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使妇联工作接长手臂、延伸链条、扩大影响,推动形成资源共用、阵地共建、队伍共融、工作共谋、成果共享的联动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团体会员在推进妇女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有效覆盖。《福建省妇联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为此规定了4种妇联与团体会员联系合作制度:工作会议制度、互动联系制度、调研指导制度、合作发展制度。

福建省妇联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加大各级妇联吸收发展团体会员的工作力度,积极为团体会员搭建工作平台,依托省、市、县(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妇联组织构架,建立联系与服务团体会员和女性社会组织的网络化组织体系,实现纵向贯通,横向拓展,供需对路,精准服务;帮助团体会员发展壮大,让条件成熟、能力较强的团体会员成为妇联组织的“二传手”,引导团体会员配合妇联培育、孵化更多的社会组织,不断扩大妇联的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和活动覆盖,让社会各领域更多的女性社会组织凝聚在党的周围,成为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的有效载体,筑牢妇联工作阵地。

团体会员要加强对妇女群众的政治引领,更好地肩负起党赋予的光荣使命;及时了解、主动参与、大力支持妇联工作,积极承担妇联委托的各项任务,真正融入和服务妇女工作大局;建立女性人才信息库,定期向妇联及有关部门推荐女性人才,促进女性人才成长。各团体会员之间要相互支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服务妇女群众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