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妇联启动2016年“送法进乡村”及两节慰问活动
1月11日,福州市妇联联合闽侯县妇联前往闽侯县甘蔗街道流洋村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活动由市妇联副主席娄月琴主持,市妇联主席孙晓岚致辞。孙主席说,今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在妇女权益维护领域,我们也迎来了丰硕的成果。《反家庭暴力法》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普法活动是妇联的常态工作和重点工作之一。本次活动旨在引导妇女姐妹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希望姐妹们一起行动起来,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倡导男女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成为建设法治福州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活动邀请了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刘新星律师授课。刘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讲解了与农村妇女生活息息相关的同居关系、结婚彩礼、家庭暴力、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土地权益等问题,详细讲解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他倡导妇女群众在生活中树立法律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讲座结束后开展了法律知识有奖竞答,妇女姐妹们热情参与、纷纷举手抢答,活动气氛热烈。
活动现场,孙晓岚主席践行“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的精神,亲自向妇女姐妹们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册,并与姐妹们面对面“拉家常”,讲解《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她们答疑解惑。见到“娘家人”,姐妹们都觉得很亲切,纷纷向孙主席提问。如陈大姐说:“结婚8年,自己一直没有生育;现在丈夫在外面有了‘小三’,还跟‘小三’重婚生了孩子,对家庭不管不顾,可否追究男方和‘小三’的责任,并且让男方承担生活费?”孙主席仔细询问了陈大姐的情况,发现陈大姐所说的“结婚”只是曾经举办过民俗婚礼,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而男方跟“第三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孙主席耐心地解说“同居关系”和“合法婚姻”的区别,鼓励陈大姐自强自立,陈大姐表示,如果自己早点学法、懂法就好了,她表示要忘掉过去,以后外出打工,开始自己新的生活。
李女士问:“与男方订婚3年,生育了两个孩子,如果男方提出分手,还需要返还礼金吗?”对此,孙主席解释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礼金”的有关规定,劝说李女士尽快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告知李女士结婚证的效力可追溯到男女双方同居时(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从而能够有效保障女方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为此,李女士深表感谢。
闽侯县农村妇女的婚姻观念比较传统,还存在不少误区。有的女性认为办酒宴就是结婚,不知只有办理结婚证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女性结婚多年,认为男女双方财产的总和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妇女认为订婚有了“礼金”保障,就不用再办理结婚证。当听了孙主席讲“法”后,姐妹们终于知道了“必须办理结婚证,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障”、“婚前财产不会自然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没有办理结婚证,即使双方同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礼金也会被要求返还”。她们纷纷表示要重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并且要回去告知亲朋好友,让她们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送法活动结束后,孙主席一行还赴三个乡镇入户看望、慰问了闽侯部分困难妇女儿童家庭,详细询问了她们的身体和生活情况,鼓励她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希望她们在全社会的关爱下,生活更加幸福。孙主席还代表市妇联送上了慰问金及诚挚的节日祝福,她叮嘱基层妇联要继续发挥好“娘家人”作用,将困难妇女儿童的冷暖挂在心上,力求帮助她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本次共慰问家庭困难妇女儿童代表11户,送上慰问金8800元。
闽侯县妇联组织部长陈政宝、县妇联主席杨芬、甘蔗街道党工委书记余深传、主任陈炳忠等参加送法及慰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