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28.11.2014  11:24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4〕27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现就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煤矿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和验收标准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1〕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竣工验收组,严格对照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标准逐项验收,规范编制竣工验收表和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备案。

三、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工作和验收结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降低验收标准、弄虚作假、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边建设边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请将本文件转发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