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跟人过好日子 厦门一男子醋意大发砸豪车

19.02.2017  16:34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 黄文水 杨莉莉 通讯员 同检)虽然分手多年,但李立(化名)始终对前女友小荷(化名)耿耿于怀。常砸对方丈夫的车,见一次砸一次。他见不得小荷跟别人过上好日子。每次砸完他都会后悔,但一直管不住自己的手。最后一次,他将小荷丈夫的豪车砸了,结果被同安区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近日,李立被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过]

  砸完后悔了,赔偿之后投案自首

  2015年3月2日凌晨1时许,李立开车途经同安城区一家宾馆时,突然看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前女友小荷正与一名男子在一起,两人停车后离开了。李立气不打一处来,他从车内拿出一根棒球棍,将那辆豪车一顿猛砸,随后驾车逃离。

  正在煮夜宵的小荷目睹了这一幕,等她和丈夫王进(化名)赶出来时,李立已经逃离,他们马上报警。经鉴定,被砸的豪车直接损失40322元。

  其实,这并非李立首次砸车。他对小荷和王进在一起一直耿耿于怀。2013年12月两人分手不久的一天,见小荷被王进开车载着,李立气坏了,他连忙开车追上去,用棒球棍追砸对方的车辆。

  这次砸完车,李立后悔了。他主动赔偿42000元取得对方谅解。之后,他向同安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判决]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追责

  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李立因对前女友怀恨在心而故意毁坏其丈夫的汽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经鉴定为40322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