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谁赔偿?

30.06.2016  13:59

到乡下赴宴自然交通多有不便,若是自己开车,顺便搭载他人回城本是好事。但是不幸发生车祸时,同乘人员受伤,好心司机到底该不该负责?近日,一起“好意搭乘”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连城县法院审结,“好意同乘”未能成为免赔的理由。

赴酒宴好意同乘 占道行驶出事故

2015年8月16日,家住连城县城的谢洪接到同学邱某电话:“老谢,我儿子考上大学了,在老家办了几桌酒席,希望你到场啊!”邱某的热情邀请让谢洪很是开心,当天就驱车赶往位于庙前镇的邱某家。酒席间,谢洪认识了邱某的亲戚童龙。

“老同学,你开车来,也就不好意思灌你酒了,你吃好玩好啊!”邱某人逢喜事精神倍爽。当晚9时散席后,童龙得知谢洪回城便问他:“洪哥,你看这么晚了,没有公交车回城,我能不能搭个便车?”谢洪因为同学邱某的面子,就同意了童龙搭乘自己的车。

当晚,谢洪载着童龙往连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连城朋口路段时,由于谢洪接打电话,车辆不知不觉占道行驶,随后与某运输公司的客车发生碰撞,致使童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洪因占道行驶构成交通违法行为负主责,对方车辆未按规定打指示灯负次责,童龙无责。

2015年11月经司法鉴定,结论为童龙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现右肩、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损失赔偿难协商 一纸诉状上法庭

伤残等级评出后,童龙先是找谢洪协商赔偿事宜。看着打着绷带的童龙,谢洪一脸无奈:“我的车子是有买保险的,建议你找保险公司要赔偿吧!”同时,谢洪找到同学邱某,要求其出面调停。谢洪满脸委屈地说:“老同学,那天不是因为你的面子,我也不会让他搭乘的。”

邱某没想到因为自己请客出了这样的事,也是闷闷不乐。于是,他找到童龙,要求看在谢洪好意让其搭乘的分上,不追究谢洪的责任。但童龙态度很坚决:“我是受害者,我的损失总得有人赔偿吧!”

几次协调不成,童龙一纸诉状将某运输公司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某运输公司和谢洪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01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受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谢洪承担70%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当谢洪接到法院传票时又气又怒:“我好意让他坐车,没想到他反过来告我,真是好人没好报啊!”他申请同学邱某出庭为他作证,不想邱某因为童龙是亲戚,不愿出庭作证。

安全驾驶理当然 法官析法断是非

一个是参加老同学儿子的升学庆典,一个是参加亲戚的喜事图个喜庆,本是搭顺风车,却惹出这么大的麻烦事,双方为此结怨。法官开庭审理后,鉴于此案双方特殊性,决定先组织调解。

对于谢洪的不理解,法官从法律层面进行释法:“你好心让童龙乘车,这是好意帮助,本身并没错。但作为车辆驾驶人,安全行车是应有的职责;作为搭乘者的童龙,并不意味他甘愿承担意外风险。”经法官释明后,谢洪也承认了自己没有好好开车的错误,退让一步表示:“要我赔偿可以,不过我只愿意承担50%的责任。”

之后,法官又做起运输公司的思想工作,但运输公司不买账。童龙也不愿让步:“我都伤成这样了,再放弃部分赔偿,以后医药费怎么办?”最终,案件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调解成功。

调解不成,法官只好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谢洪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承担3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好意同乘”也需尽安全驾驶义务

这是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虽未收费,但谢洪在童龙搭乘过程中的安全驾驶义务并未免除,而谢洪也没有证据说明童龙对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因此,谢洪要求减轻赔付责任,法院不予采信。

“好意同乘”是指司机免费同意他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童龙免费搭车的行为,构成法理上的“好意同乘”,而谢洪让童龙搭车亦是助人为乐的无偿之举,那么童龙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同样判决不予支持。涉及两车相撞导致童龙受伤,责任大小已确定,且各自行为并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童龙要求俩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王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