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小学生拜女青年为“大哥” 欲求保护反被敲诈

19.11.2014  12:24
  近日,长乐法院对一起女青年敲诈小学生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林某系90后女生,初中毕业后即辍学,某日在QQ上接到小学男生高某的请求,让其帮忙教训学校里欺负他的同学,林某自诩在社会上闯荡,当即答应出面帮高某摆平此事,事成后高某拜某林某为“大哥”,并给其报酬。不曾想到“大哥”林某此后以各种形式威胁“小弟”高某,先后四次共敲诈勒索高某900元,高某因害怕一再妥协,直至其欲偷走家里的钱交给林某,后被家人发现并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威胁或要挟手段,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林某实施第四起敲诈勒索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该起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林某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并主动退赃归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林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