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法院:“四宗罪”阻止前妻探女 法官一一查明还原告探望权
18.09.2014 18:43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汤某系将乐县的一名教师,2006年12月4日,与被告黄某结婚,2009年1月22日生育婚生女丫丫(化名)。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7月15日在将乐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丫丫由被告抚养,在不影响婚生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可探望丫丫。
离婚初期,原告尚能正常探视女儿。2014年3月,因原告忙于驾驶证考试,被告便提出暂时不要探视。在4月份原告驾驶证考试结束后,被告仍以种种理由阻止原告探视女儿。原告通过朋友、妇联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仍然坚决阻挠。
“黄某的行为给我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给女儿的成长留下了隐患,我很爱我的女儿,女儿不应当早早的缺失母爱。”想到小丫丫,汤某忍不住在法庭上抽泣。
法庭上,被告黄某对不同意原告探视婚生女,提出了四点理由:1、原告探视不当。有一次原告到被告家探视婚生女,当时只有被告母亲与女儿丫丫在家,原告强抢女儿,与被告的母亲发生冲突,导致被告母亲高血压,也耽误了女儿学画画。2、原告的家人教育不当。原告的家人教育女儿“爸爸很坏”,从而影响了父女关系。原告的哥哥曾扬言要杀被告,原告的家人也曾冲到被告家,并殴打被告,有报警记录为证。3、原告不适宜探视。原告患有广泛性焦虑障碍,该病的表现是焦虑、无耐心、易哭泣,不利于抚养女儿。4、原告作风不正,多次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相片、QQ聊天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医院疾病证明书、请假审批表等证据。
经该院审理查明,1、探视发生冲突,是因为被告屡次阻止原告探视女儿,双方发生言语上的争吵,并没有打架的行为。2、关于疾病证明书与请假审批表,是因原告当时正准备一项考试,为争取更多的时间,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找熟悉的人开了一份疾病证明书,请假手续也是被告帮忙办理的,故原告不存在任何精神上的疾病。3、关于相片、QQ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夫妻感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破裂,与原告探视女儿没有关系。
该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剥夺原告作为一名母亲探视婚生女的权利,其中相片、QQ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在原告,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因探视问题,原、被告发生冲突,并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在行使探望权时有强抢、藏匿女儿的行为。疾病证明书及请假审批表也不能证实当前原告存在精神上的障碍,以致无法探视婚生女及原告的探视必然会给子女带来不利因素。
综上,该院遂作出恢复原告汤某探望女儿的权利的判决。
法官释法析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离婚,双方都已经开始新的生活,从有利于婚生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伤害。从本院与婚生女丫丫的接触看,丫丫渴望与母亲的相聚,被告作为一名疼爱子女的父亲,应当尊重女儿的选择,让婚生女得到父爱的同时,也得到母爱的呵护。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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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2014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