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女孩戒毒所离奇死亡”暴露监管空白

14.01.2016  12:12

  原标题:“女孩戒毒所离奇死亡”暴露监管空白

  22岁的湖南郴州女孩欧阳桂芳,去年8月被家人送戒毒所戒毒,在不到两个月后在郴州市公安局戒毒所“突发疾病”死亡,获得40余万元补偿款。郴州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称此事已妥善处理,拒绝介绍事件情况。据知情人士透露,欧阳桂芳死亡前曾连续十余天遭到殴打,监管人员并未有效制止,而欧阳桂芳的遗体,“面部淤青、鼻孔流血”。

  如果遗体“面部淤青、鼻孔流血”和“欧阳桂芳死亡前曾连续十余天遭到殴打”情况属实,所谓的“突发疾病死亡”,显然就是彻头彻尾的谎言。而仅凭40余万元补偿款,无疑也难以让这一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因为一旦欧阳桂芳系被殴打致死,而并非突发疾病死亡,其中势必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如戒毒所监管人员可能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依据《刑法》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退一步看,即使戒毒所监管人员,并没有直接殴打或指使被监管人殴打,只是其他戒毒人员自主殴打欧阳桂芳,除打人者应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监管人员也会因未有效制止而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即应被立案追究玩忽职守罪。这也就是说,无论欧阳桂芳究竟是死于被虐,还是玩忽职守,当地戒毒所监管人员都难逃刑罚追究。

  戒毒所原本是戒毒人员戒除毒瘾、重新获得新生的地方。然而,欧阳桂芳的戒毒所之路,却不仅没有通向新生,反倒成了极速走向死亡的不归路,不仅未戒掉毒瘾,甚至“”掉了年轻如花的生命。如此吊诡、荒诞反讽的戒毒经历,显然不仅是对欧阳桂芳权利的极大戕害,也是对戒毒所及其背后所代表的执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的一种严重损害和嘲弄,这正像欧阳桂芳父亲懊悔的,“如果不送她去,女儿至少还活着……

  尽管荒诞反讽,但又不得不承认,类似这样的戒毒人员在戒毒所离奇死亡事件,并非郴州市公安局戒毒所独有,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的戒毒机构同样时有发生。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除了监管人员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等具体原因之外,从制度源头上看,其实也再次暴露和折射了时下我国对戒毒机构本身长期存在的监管空白——正如此前《检察日报》刊文指出的,“对于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活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存在法律监督空白”。而同时,公安机关既是强制戒毒的决定机关,又是强制戒毒的实施机关和戒毒场所主管机关,也明显存在“权力过于集中”问题。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戒毒所离奇死亡”事件频繁上演,根本之计还在于,需尽快填补相关“法律监督空白”,不断健全完善针对戒毒所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将其权力充分置于阳光之下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