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到手机据为己有 铁警定位寻踪追回

22.10.2014  23:26

中新网湘潭10月22日电(朱红梅 罗艾)旅客朱先生在火车站买票时不慎将手机遗落,谭女士捡到后据为己有,并更换sim卡使用。铁警借助手机定位功能,找到并说服谭女士于22日下午将手机归还给朱先生。

10月16日下午,湘潭市民朱先生在湘潭火车站买票回家后,才发现手机不见了。因手机里存有很多重要的图片和资料,几张银行卡也绑定了快捷支付,想到利用手机可以轻而易举修改银行卡密码,朱先生心急如焚,赶紧来到长沙铁路公安处湘潭车站派出所民警报警。

经询问朱先生在车站的行动轨迹和手机使用情况,民警判断手机可能遗忘在售票厅前台了,遂立即调看监控系统,发现手机被排在朱先生后买票的一名着白色夹克的女子拿走了。但茫茫人海,去哪里寻找这个旅客呢?

你有没有打开手机定位功能?”铁警的一句话,提醒了朱先生。他的手机价值3000余元,是一款智能手机,并安装了防盗软件,能定位丢失手机的位置。民警随后在手机上输入朱先生手机的相关信息,定位软件很快显示SIM卡已被更换。民警根据手机防盗系统发送显示的新号码,联系到了使用手机的女子谭某。

贪小便宜的谭某一开始并不承认自己拿了手机。可是当民警告诉他监控录像已经拍下了她拿手机的全过程时,她又改口称自己只是捡到,不是偷的。民警表示,虽然他是在公共场所捡到了别人的手机,并非盗窃,但在民事上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拒不归还的话,属于违法行为,丢手机的失主可以起诉她。听民警这么一说,谭某表示知道错了,并于22日下午将手机送到了派出所,交还了失主。

民警表示,谭女士捡到手机想据为己有就是不懂法,不光道德上需要受到谴责,而且失主有权要求返还。在金额较大(1万元以上)拒不返还的情况下会构成侵占罪,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拾款人主动归还,失主放弃追究其责任,拾款人方可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捡拾者,失主可以给予一定的报酬,但是这属于失主的自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