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中院:女子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 继续贩毒重刑收监
21.07.2014 16:56
本文来源: 法院
原来,李某梅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日被永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由于李某梅此时正处于哺乳期,永安法院于2013年7月5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已为人母的李某梅非但没有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反而利用监外执行的机会继续贩卖毒品。
2013年6月的一天,王某火明知李某梅购买毒品冰毒是为了卖给他人,仍介绍李某梅向许某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10克。之后,李某梅在永安汽车站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贩卖10克毒品冰毒给朱某荣。2013年5月至6月期间,李某梅先后在永安北大桥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贩卖10克毒品给朱某荣;在永安西洋老家后山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毒品冰毒给姜某盛;在永安西洋老家门口公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姜某盛。2013年10月的一天,李某梅在永安南门宾馆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毒品给姜某盛。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梅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实施贩卖毒品冰毒共计20.5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李某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因此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新犯罪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据此,三明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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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201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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