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套现数千万获利2.8万 女子被判刑4年罚款3万

25.12.2015  07:54

  福州新闻网12月25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汪某华使用自己租来的以及肖某某、江某某的POS机,替客户非法套现了数千万元的资金。虽然她自身仅获利两万多元,但仍难逃刑责。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汪某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郑某某等其余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并各处以相应的罚金。

  2011年8月以来,汪某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租赁的鼓楼区五四路鸿运帝豪国际单元房内,雇佣蔡某某、邵某某(均另案处理),使用自己申办或者租赁的5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对外开展信用卡非法套现业务,并按照非法套现金额0.8%到2%的比例收取费用。

  据统计,从2011年8月9日至2012年8月9日,汪某华利用上述5部POS机共计非法套现2250万多元,非法获利2.8万多元。

  肖某某和江某某明知汪某华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业务,但碍于朋友面子,仍将自己商铺使用的POS机租给对方使用,并按照刷卡套现金额的0.1%到0.2%收取POS机租赁费用。

  经统计,从2011年8月到案发时,上述几台POS机共计刷卡套现1800多万元,肖某某和江某某分别从中获利18081元和539元。

  另外,郑某某明知肖某某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业务,仍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对方用于申办两台POS机。他还根据肖某某的指示,提供其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POS机的部分刷卡套现款,负责使用该部POS机为汪某华套现,并将该账户中的部分套现款转到汪某华指定的账户。

  从2012年到2014年,汪某华、肖某某、江某某、郑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华等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汪某华、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江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