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套房首改房放宽标准 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两成

20.03.2015  10:44

    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福建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今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的多种情形均认定为首改房,条件大大放宽。同时,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有条件的地方将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该《若干意见》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若干意见》和我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八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1、首改房认定放宽

    因上班距离近购房也属首改房

    该政策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放宽了。

    《若干意见》称,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2、支持公积金贷款

    首次申请首付比例降低至20%

    《若干意见》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

    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3、支持住房贷款

    本省金融机构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若干意见》称,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

    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省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