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 

09.05.2017  01:13
  

为加大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建立源头管控机制,保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5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对象

按国家安监总局定义“头顶库”治理对象系指下游1公里(含)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根据我省山区地形和气候特征,下游3公里(含)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高势能“准头顶库”,也应纳入“头顶库”治理范围。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负责”和专项治理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建立完善“头顶库”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防止“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至2018年底,要完成以下目标:1.全面摸清我省“头顶库”数量、规模、分布等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档案资料。2.基本完成现有32座“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因“头顶库”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3.建立源头管控机制,严格项目审批监管,杜绝新的“头顶库”出现。

(三)工作进度。本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一个月内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尽快启动治理项目,2017年底前要基本完成下游受影响居民人数较多的“头顶库”综合治理任务,对其它“头顶库”要完成70%综合治理任务,2018年底前要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三、工作职责

(一)“头顶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企业“头顶库”调查治理工作;对填报的“头顶库”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按本工作意见和当地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实施“头顶库”治理方案,涉及重大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修改设计并按“三同时”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暂时无法治理到位的“头顶库”要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二)“头顶库”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意见要求和本地实际认真编制本地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保障治理工作所必需的奖补资金,督促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分阶段全面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整治验收督查和总结等工作;及时搜集汇总和上报“头顶库”排查结果,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督促企业按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治理“头顶库”的事故隐患,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条件适宜的矿山企业大力推广尾砂充填和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的治理技术。

(四)发改部门。统筹协调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参与监督检查“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和省专项资金(基金)的支持,在尾矿库下游安全影响区域内,不得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任何新、改、扩建项目,依法查处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

(五)经信部门。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积极参与监督检查“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不受理经当地政府组织认定的已建尾矿库下游影响安全区域内,新建企业或者其他重要建(构)筑物的项目申请。

(六)国土资源部门。按“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参与监督检查“头顶库”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种非法占地、用地行为和无证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经省级安监部门认定并列入“头顶库”名录,但采矿权灭失的尾矿库企业以治理事故隐患和销库为主要目的的尾矿回采作业,不要求申办采矿许可证;加强对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头顶库”下游安全影响区域内的居民搬迁安置的用地指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搬迁安置选址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尾矿库的环境风险隐患,监督检查“头顶库”环境风险隐患治理工作,加强矿区危险废物贮存和自行综合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参与支持尾矿充填和用于建材的推广。

(八)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分级负责积极支持“头顶库”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统筹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并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九)税务部门。积极支持“头顶库”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对符合条件采用充填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税务部门应做好有关资源税减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矿山企业,税务部门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

(十)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头顶库”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统筹协调“头顶库”安全影响范围内的居民搬迁安置工作,积极参与支持尾砂在建筑行业的综合利用工作。

四、实施财政奖补政策

(一)设立财政奖补资金。各级政府要设立“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想方设法采取清库、销库、下游居民搬迁和尾矿充填等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头顶库”的治理方式,设区市、县级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按省财政投入1:1的比例设立。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安监等部门研究制定治理工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管理。

(二)明确奖补范围。省级财政奖补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尾矿脱水设备购置费用、充填站设备投资、清空销库补助和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的试点等。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费用的使用范围除上述范围外,还应包括综合治理设计补贴、“头顶库”下游居民搬迁征地补偿、易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头顶库”以清空销库为目的需要远距离搬运尾矿的运费补贴,以及市县级政府认为需要补助的其它情形。

1.销库或清库奖补:(三)明确省级财政奖补标准。对2017年至2018年清空销库或清库(仅保留初期坝)的,按设计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省级给予300万元/座、60~100万立方米省级给予200万元/座、30~60万立方米省级给予150万元/座、30万立方米以下省级给予100万元/座的标准进行补助。2.脱水设施奖补:2016年底前,已先行先试建成使用脱水设施且脱水尾砂全部综合利用(含采空区充填,不含干式堆排),省级按4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2017年至2018年底前建成脱水工艺设备设施且正常使用的“头顶库”企业,省级按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3.尾砂充填奖补:对尾矿库企业于2016年底前已先行先试建成充填站且正常运行的矿山企业,省级给予100万元/座的资金奖励;对2017年至2018年底前建成充填站且正常运行的矿山企业,省级给予300万元/座的资金补助。

五、其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统筹治理经费,严格资金管理,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认真编制实施符合实际的综合治理方案,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进度,积极推进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各地要建立“头顶库”档案“一库一档”,细致摸清辖区内“头顶库”数量、规模、分布、稳定性状况、治理方式和安全影响范围等情况。要以坝下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多的“头顶库”为治理重点,根据“头顶库”安全现状,进行对症分析和风险评估论证,分门别类进行综合整治。对下游情况复杂、受影响人数众多,一旦溃坝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应首选清空销库、下游村居搬迁等治理方式,从根本上消除“头顶库”事故风险;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无法消除“头顶库”的,应当采取闭库或尾矿综合利用、升级改造等多种措施有效降低事故风险。对一时无法治理到位的“头顶库”,有关企业要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完善联动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员安全。

(三)源头控制,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矿业权设置、城乡及村镇规划,合理划定功能区,严格项目选址和审批审查,督促企业落实治理主体责任,规范日常安全管理,避免“头顶库”安全影响范围内出现新的居民区(点)和重要设施,严防产生新的“头顶库”。要大力推广尾矿充填和综合利用技术,龙岩、三明、南平及宁德等地区至少建设一个尾砂充填的示范矿山。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合作机制推进综合治理,“头顶库”企业应积极主动联系当地水泥厂、搅拌站、机砖厂等尾矿需求企业,定向合作消化尾矿库存,直至清除“头顶库”。

(四)加强监督,严格验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头顶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科学监管,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治理的“头顶库”,或在普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头顶库”监测监控水平和应急救援管理水平,正常生产的“头顶库”应在2018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各有关企业应将“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当地县级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做好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确保治理效果。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办应于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对有关县(市、区)“头顶库”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省政府安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