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失火烧毁自家承包林还被追究法律责任

22.04.2015  02:47

 

福建检察网4月21日讯(叶云洁 傅小梅) 年初徐某抽烟引起火灾将自家承包49亩山场烧毁,造成近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让其痛心不已不说,更严重的是他将面临刑事处罚,4月9日,光泽县检察院以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21日徐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光泽县司前乡自家田里务农时,不经意将烟头扔到田埂上。因天气干燥,未熄灭的烟头引燃了田埂上的枯草,火苗迅速蔓延至田边的毛竹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烧毁树种为毛竹,过火有林地面积49亩,造成人民币95790元经济损失。

对于要面临的法律惩处,徐某很不理解:“烧的是自家承包的山场,为什么要处罚我?”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向其阐述:本案中的失火烧山危害公共安全,造成49亩的森林被烧毁的重大损失,烧的虽是被告人徐某自家承包的山场,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森林是公共资源,公民只有使用权,即使是自家栽种的林木,也由国家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规划,不得任意砍伐、毁坏。失火烧掉的虽是徐某自家承包的山林,但在客观上已危害了公共安全,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损失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