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加快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建设 限制事项共12类43项

22.02.2017  11:12

   

        福建 省人民政府今天召开 新闻发布会 ,正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福建省将于2017年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各项目标,并将限制事项扩大至12大类43项。

  意见围绕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这一核心内涵,要求到2017年,全省各级法院的联动体制便捷、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等。

  在联合惩戒体系部分,福建省出台的意见在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11类37项惩戒措施基础上,拓展为12大类43项。

  其中,12大类包含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方面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高消费限制,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协助查询、控制等特定事项,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和其他方面的限制。

  在具体的限制事项中,值得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在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等都将受到限制;同时,在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中,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火车、飞机,星级酒店住宿、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事项也将受到限制。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意见是福建省文件规格最高、涉及部门最多、涵盖领域最广、惩戒措施最全的失信联合惩戒方面的文件,其实际联合惩戒措施多达100余项,将有效地推进福建省全面依法治省进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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