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妨贷款 老赖求履行

12.06.2014  18:59
  朱某辉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张某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朱某辉货款43万元及利息。后因张某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朱某辉向涵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张某还款20万元,此后,张某拒绝归还货款。执行法官三番五次要求张某来法院解决问题,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法官多方了解获悉,张某在东莞办厂做生意,常需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视信用如命根子。于是执行法官将张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将名单信息通报给金融机构,同时在闹市街头的LED显示屏上滚动公示,使其受到信用惩戒,贷款受到限制,也影响了企业经营发展。失信公示不到一周,执行法官接到张某的电话,主动要求来法院协调解决此事。目前,张某已将剩余的执行款支付给朱某辉。

  法官说法: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规避、抗拒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有的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该案得到顺利执结,就是得益于把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公示,对其实施信用惩戒,使其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并起到了教育、引导、警示其他被执行人守诚信,推动“守信光荣、失信可耻”风尚形成的作用。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