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薪酬改革或下狠手 削减之外更要立规
央企薪酬改革或下狠手。由人社部牵头、财政部等部委参与的对央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调整方案初稿已经草拟完毕并开始征求意见。该方案的一个主要建议是:将央企、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削减到现有薪酬的30%左右。又据内部人士透露,央企的薪酬调整一刀切的可能性不大,预计会针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办法。(《京华时报》8月26日)
央企高管薪酬问题之所以一直饱受舆论关注和诟病,其实主要并不因为他们过高薪酬数字(如许多民企、外企高管的薪酬,同样非常之高,但却很少受到舆论关注诟病),而是这一薪酬背后的发薪规矩、逻辑,显得很不合理。比如,央企的高管们一方面是拥有行政级别的官员干部,其任职的方式也主要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命逻辑;但另一方面,他们同时又以商人的身份,享受市场逻辑之下的市场化高额薪酬。再如,许多央企往往都拥有高度垄断的强势市场地位,凭借这一地位,央企的赚钱赢利能力往往与高管的经营能力,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大幅削减央企薪酬固然重要,但对他们的薪酬立规更重要,而要在制度规矩上让央企高管的薪酬真正拿得合情合理,笔者以为,实现以下几方面的“挂钩”,应该不可或缺。其一,实现央企高管薪酬与其“职业身份、选任方式”之间的“挂钩”,以便彻底避免“行政干部拿市场薪酬”这一极不合理的薪酬怪相。这也就是说,只有在同时满足“职业经理人”身份和“市场化选聘”的选任方式前提下,央企高管才能拿“市场化薪酬”;而如果央企高管仍是拥有行政级别的干部身份,那么,就只能严格按同级别的政府公务员标准拿薪酬。否则,无论是对基本的市场还是行政秩序,势必都将会构成一种伤害。
其二,实现央企高管薪酬与国企市场地位和功能定位之间的密切“挂钩”。这意味着,如果是充分市场化、竞争性行业的国企,或者非公益的营利性国企,则可以考虑参照市场逻辑和标准来确定高管薪酬,而如果是尚未实现充分市场化的垄断央企,或者纯粹公益的非营利央企,则决不能简单按照市场标准行事,而必须严格限制高管薪酬。
其三,实现央企高管薪酬与其红利上缴比例和数量之间的密切“挂钩”。众所周知,依据《宪法》,央企乃“全民所有”,而要充分体现这种“全民所有”,央企显然必须不断提高向“全民”上缴红利的比例,若国企不能按时提高上缴红利比例、或者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没有多少红利可缴,作为“国企老板”的“全民”,显然没有道理给他们发放过高的薪酬。(张贵峰)